爆破材料安全管理
为了确保安全,爆破材料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爆破材料的贮存、运输和保管工作,防止爆破材料变质、自爆或被盗
窃而导致事故,并且为爆破材料的收发工作创造便利和安全条件。
(一)爆破材料的贮存
爆破材料要贮存在爆破材料库内,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、地面分库和井下爆破材料库。 爆破材料库的修建要保证本身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,并且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。地面爆破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和安全设施可参考国家标准GB]-89-85 «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》中的有关规定,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《规程》的规定。矿区总库的总容量z炸药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;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。地面分库的总容量:炸药不得超过75t;雷管不得超过75万发;各种爆破材料的数量,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。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,不得超过该矿井3d的炸药需要量和10d的电雷管需要量。井下爆破材料库还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的要求:
(1)硐室式爆破材料库中,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,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,硐室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得小于25m。
(2)壁槽式爆破材料库,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,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,壁槽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20m。
(3)为确保安全,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,距使用的巷道垂直距离不小于25m。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Id的供应量,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kg。
(4)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(矿用增安型除外)的照明设备,照明线必须采用不延燃电缆,电压不得超过127V
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和壁槽严禁装灯。
各种炸药能否贮存在同一库房内,需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:
(1)雷管和导火索可以贮存在同一个库房。
(2)导火索、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可贮存在同一个库房。
(3)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导火索不准贮存在同一库房。
爆破材料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:
(1)库房内的温度、湿度是否符合规定。
(2)爆破材料是否受湿、受热或分解变质。
(3)经常检查门、窗、锁是否完好。
(4)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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